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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圈中
可以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,
甚至辱骂他人、随意“泄愤”吗?
近日,广东韶关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朋友圈辱骂他人,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,判决双方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。
两女子在朋友圈,对骂两个月
据了解,文某和张某是好友。年10月一天,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,遂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,并与文某发生争吵。
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,于是在朋友圈中使用粗俗、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,文某继而也在朋友圈辱骂张某。
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,文某终于忍无可忍,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张某提起反诉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张某在其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、侮辱文某言论,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,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,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,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。
结合本案的实际,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。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,法院也依法判决文某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。
朋友圈非“法外之地”
法官提醒,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。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,朋友圈也不是“自留地”,不能任性而为。不论是在朋友圈,还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