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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*山区法院求助曝光投稿V:kfhao
*山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
早餐店销售“铝食品”
构成刑事犯罪
案情简介:
某小吃店在某菜市场制作售卖油条、糍粑等油炸食品。后因油条口感不好,销售不佳,店主陈某在面粉内加入明矾、泡打粉、苏打粉等。市场监管部门先后两次抽检该小吃店的在售油条,分别测出铝残留量为mg/kg、mg/kg,标准值为≤mg/kg,所测油条铝含量已严重超出国家标准。
*山区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同时,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同时,陈某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.4万元,及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。
法官点评:
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,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。经鉴定,过量食用铝含量超过5倍的食品,足以造成胚胎中枢神经系统等器官发育畸形和胎儿生长发育不良,老年痴呆,骨质疏松,肝、肾细胞内线粒体损害,干扰人体细胞代谢,使免疫力下降等严重食源性疾病。年7月1日起,国家即禁止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,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。生活中的“泡打粉”,就是含铝的食品添加剂,过量使用即具有一定危害。陈某使用明矾、泡打粉、苏打粉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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