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新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。该案中,被告人郑某、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、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,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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